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應於契約訂明客戶如為公
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者,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等相關股權異動之法律規定。
受任人知悉委任人為內部人者,就其受託該內部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資產
之運用,應注意配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一項內部人之規定,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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