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六十
  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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