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歇業
  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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