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歇業 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