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輸出業同業公會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實業部得施
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換其負責人員。
四、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
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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