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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社員召集臨時大會之程序)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 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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