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
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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