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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 十八條規定,對於汽車重領牌照限制,及汽車違規紀錄、駕駛人違規記點 或有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者,處罰機關應併引用該法條規定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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