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
    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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