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移民署相關人
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
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
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抵達我國時,符合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簽證、
免簽證,或搭機(船)前經權責機關同意入國之乘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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