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遇徵用物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物時,如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依本法第
  三十八條為賠償金額之決定或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其賠償金額之
  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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