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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遇徵用物為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物時,如有徵用權者或其代表不依本法第 三十八條為賠償金額之決定或不在徵用地或損害發生地,其賠償金額之 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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