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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凡一人在同一時間內同一原因而致有二種以上之殘狀時,殘等相同者擇 一核定,殘等不同者,以較重之殘狀作核定殘等之依據,如較重之殘狀 為以後發生者,可按較重殘狀申請改敘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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