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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各課、室所借(領)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 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第六課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 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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