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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 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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