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定量包裝商品之經銷商、生產者及輸入業者,對於前條之抽測應提供樣
  品並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抽測所抽取樣品之種類及數量,應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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