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
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
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
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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