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
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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