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51
人,瀏覽人次:
91432485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 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 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