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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財務報表及虧損之函報)
票券金融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 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主管機關對有前項情形之票券金融公司,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 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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