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內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
證券為之。
國外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之繳交,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以現金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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