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 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編定為工業區,並應於編定公告之次日起 二年內實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前項編定之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