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訂定補償金額時,得就使用者直接損失考量以
下事項: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者遷移、更新、重新購置設備之成本。
二、其他可證明之直接損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