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行政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
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深度比並
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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