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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47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 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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