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變更或未維護綠美化設施及街道家俱合法使用與
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管理人新臺幣九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強制拆除之,所
需拆除費用由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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