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變更或未維護綠美化設施及街道家俱合法使用與 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管理人新臺幣九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強制拆除之,所 需拆除費用由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