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提出於同次會議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於同次會議者,須 有他事相間;提出於下次會議者,須證明提出係屬原決議案之得勝 方面者,如係無記名投票,須證明提出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 前項復議案,於開會前以書面提出者,須有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於開會時間以書面或口頭提出者,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 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