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對決議案提出復議,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
  三、須提出於同次會議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提出於同次會議者,須
      有他事相間;提出於下次會議者,須證明提出係屬原決議案之得勝
      方面者,如係無記名投票,須證明提出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
  前項復議案,於開會前以書面提出者,須有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
  ,於開會時間以書面或口頭提出者,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
  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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