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
    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
    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
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係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避免不動產價
    格被哄抬炒作,爰於第一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有各款規定之行為。
三、邇來時有部分不動產業者或炒作者,為哄抬房價、轉售牟利或加速銷
    售,常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銷
    售價格、銷售量或將不合理開價誤導為成交價等相關資訊,影響不動
    產交易價格,爰為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四、部分不動產業者利用人頭(如親屬、員工或僱工)排隊、付定金或簽
    訂虛假預約單、買賣契約等通謀虛偽手段,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
    象,哄騙消費者搶購,引發民眾可能買不到房屋之恐慌,嚴重影響不
    動產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爰為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五、部分不動產業者、買受人或第三人,為藉由不動產買賣、轉售獲取更
    大利益,常以網路、社群或於特定場所,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
    數人違規潛銷(如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進行銷售)、未經授權擅自銷售
    、仲介、提供換約轉售平台(通路)、協助換約轉售,連續買入或加
    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藉機哄抬售價
    ,使自住需求之民眾須負擔更高之房價,造成不公平交易現象,爰為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六、本條所稱不動產,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指土
    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
    可移轉之權利。
七、為落實第一項規定,以提升查核效能,避免受查核者藉故規避、妨礙
    或拒絕,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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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
    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
    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
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係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避免不動產價
    格被哄抬炒作,爰於第一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有各款規定之行為。
三、邇來時有部分不動產業者或炒作者,為哄抬房價、轉售牟利或加速銷
    售,常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銷
    售價格、銷售量或將不合理開價誤導為成交價等相關資訊,影響不動
    產交易價格,爰為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四、部分不動產業者利用人頭(如親屬、員工或僱工)排隊、付定金或簽
    訂虛假預約單、買賣契約等通謀虛偽手段,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
    象,哄騙消費者搶購,引發民眾可能買不到房屋之恐慌,嚴重影響不
    動產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爰為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五、部分不動產業者、買受人或第三人,為藉由不動產買賣、轉售獲取更
    大利益,常以網路、社群或於特定場所,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
    數人違規潛銷(如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進行銷售)、未經授權擅自銷售
    、仲介、提供換約轉售平台(通路)、協助換約轉售,連續買入或加
    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藉機哄抬售價
    ,使自住需求之民眾須負擔更高之房價,造成不公平交易現象,爰為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六、本條所稱不動產,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指土
    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
    可移轉之權利。
七、為落實第一項規定,以提升查核效能,避免受查核者藉故規避、妨礙
    或拒絕,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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