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實業部為前條第三款之處分時,得因情節重大,飭令原派之公司行號解除
其職務。如為主體人時,得為有期間停止營業之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