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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標售機關因標售物資印發投標人之各項標單文件,得酌宜收取工本費, 其金額依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於投標章程內規定之。 各單位對廢品處理各項資料於預備會議前應視同密件文書處理,並於公 告招標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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