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
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每年未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
以上。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
小時以上、性別平等、勞動權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或
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係因不可歸責於教保服務人員之事由
所致,並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處罰。
前項情形可歸責於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
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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