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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 屬實者外,以責成賠償相同之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 政府規定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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