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
  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
  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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