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使用單位所借(額)財產,因已損壤無法修復繼續使用或已達報廢年
  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秘書室第三科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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