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
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中央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
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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