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以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而申請登記者,應另具共同擔保目錄,將各船舶
  分任擔保之部分,詳細列明,由申請人簽名。
  共同擔保目錄如有數頁,每頁騎縫處均應簽名;申請人不止一人時,得
  由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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