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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之廢止)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 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 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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