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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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