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持有國內發行公司股票之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由委任人行使之。
國外發行有價證券之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經委任人於契約授權受任
人者,得由保管機構徵求受任人同意後行使之,或指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行使之。
保管機構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受僱人依前項行使表決權時,不得轉讓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保管機構應指
派代表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
保管機構如接獲期貨交易保管帳戶所持有國內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
通知或議事錄者,應於收訖後依委任契約所約定之期限內,送達委任人;
投資範圍包含外國有價證券者,得依資產所在地法令或保管機構與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間之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規定,於委任人自行保管全權委託交易資產者,不適用之。
受任人委託國內證券商買進並以證券商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
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行使,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已訂定證券商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規
定,故受任人委託國內證券商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其國外公司股票股東
權益行使,得依照前述相關規定辦理。爰新增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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