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私有土地屬都市更新地區以外之建築物提供六百平方公尺以上容積樓地板
面積作社會住宅、幼兒園、社區關懷據點、里民活動中心、長期照顧服務
機構,或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之托嬰中心使用者(
含相對應容積樓地板土地持分),其集中留設,並經本府各該主管機關同
意設置接管,且將所有權移轉予本市者,得免計容積。
前項設施經都委會審議同意者,依其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酌予獎勵,
並以一倍為上限,該獎勵容積不受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容積上限之限制。但
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
第一項提供幼兒園、社區關懷據點、里民活動中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
托嬰中心使用者,應符合相關設施設備標準規定,且應設有獨立出入口或
多戶共用獨立出入口。
〔立法理由〕
一、因應目前老齡少子化趨勢,考量除了提供社會住宅外,提供托嬰、托
    幼或托老空間亦為國家重要政策,為積極結合公私部門相關資源,參
    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都市計畫法臺南
    市施行細則三十七條之一規定、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考量實務需求,鼓
    勵私有土地設置幼兒園、社區關懷據點、里民活動中心、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或托嬰中心者,得免計容積及獎勵容積。其中依實際需求,托
    嬰中心所需面積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二、社會住宅主管機關為都發局,增列之托嬰中心、幼兒園或長期照顧機
    構則屬不同主管機關權管,爰將同意設置接管之機關由都發局改為本
    府各該主管機關,增加彈性。
三、為確保捐贈之設施符合相關規範,增加幼兒園、社區關懷據點、里民
    活動中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托嬰中心使用者,應符合其相關設施
    設備標準,及為減少捐贈之設施與原建築物間不同使用空間之干擾,
    明定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或多戶共用獨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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