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 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 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 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 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