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特定地區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輸出業同業公司、行號
達五家以上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特定地區同業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達三個以上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淮,得
組織全國性該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