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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