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