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
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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