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
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
移民署。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
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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