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投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沒收所繳押標金:
  一、已繳納押標金不按規定時間(以郵戳為憑)地點以函件投標者。
  二、所投標價未超過公告之底價者。
  三、得標人所繳證件與規定、資格不符者。
  四、得標後不依規定期限簽訂合約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沒收所繳押標金外並停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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