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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奉派國外之官兵,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殘等者,由其隸屬長官檢呈傷病 官兵國外醫院診療之全部病歷及檢查紀錄等資料(因公負傷應檢附因公 負傷證明書),交由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殘等檢定之一般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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