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各組室(處)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秘書室
購置之,如為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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