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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 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除不發 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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