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
  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
  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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