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用電安全,用戶用電設備除應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規定裝置 外,並應按下列規定使用: 一、不得擅自轉供電流至原供電範圍外。 二、用電設備在未經本公司檢驗合格前,不得擅自接電。 三、用電設備如經本公司檢驗有不良情形並通知須改修者,在改修妥並經 檢驗合格前,不良部分應暫停使用。 四、用電器具應採用經政府認可之合格產品,並應按其標示或說明書使用 及維護。使用時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應即關閉其電源開關,並即進 行檢修,在未修妥前切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