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不接受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
年不接受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