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
應即辦理催繳。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數額者,不得接受期
貨交易人之交易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
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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