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得供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公立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 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如屬土地,並不 得供建築使用。但情形特殊必需使用,經層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借用手續,應由借用機關備具有關文件,徵得管理機關同意並報經市 政府核准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