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擅自變更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施工計畫書或違反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規定,處承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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